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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11-0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农业龙头企业作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力量。近年来,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带动能力明显增强。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4977家,其中,国家级61家、省级382家,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繁荣发展农村经济,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对生产基地和农民的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带动作用。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总抓手,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鼓励自主创新,切实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省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业龙头企业集群集聚水平显著提升,品牌知名度、影响力显著扩大,规模实力、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物流中心的数量、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到2015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达到6000家,其中,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分别达到80家和60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1.6:1。到2020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达到7000家,其中,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分别达到100家和80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2.2:1。

    三、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点措施

    (三)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粮棉油示范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池塘生态修复、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一村一品”建设,与镇村合作发展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镇村。

    (四)推动农产品加工升级。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林废弃物、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发展循环经济。

    (五)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新建或改造升级,改善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及冷链设施。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产地或大中城市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城市开设超市专卖区、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等,推进农超对接、直营直供。加快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积极发挥江苏优质农产品营销网的作用,推进农产品网络直销。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储业务。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研发应用,探索开展农产品拍卖、期货交易试点,支持建设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江苏名特优农产品(上海)交易会、海峡两岸(江苏)名优农产品展销会等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企业市场影响力,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

    (六)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集聚发展。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投资合作,对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农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以及兼并重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因地制宜建设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或农产品加工功能区,支持技术创新、融资担保、认证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入驻集中区,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发展。

    (七)强化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建设产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培育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自主开展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研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实施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强农业技术市场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紧密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科技服务超市,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人员培训,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八)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规范合同文本,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入股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实行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信贷担保、吸收农户入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加强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订修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全面提高商标注册、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力提升品牌竞争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采取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加速产品标准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奖、江苏省名牌产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打造区域公共品牌。

    (十)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大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力度,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促销,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开展跨国投资和农业资源开发,对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国内生产物资和设备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加快国际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引进,支持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获取境外品牌、技术和人才。完善农产品贸易摩擦应诉机制,积极应对各类贸易投资纠纷。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四、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要根据“强化富民作用、发展优势产业、引领科技创新、支持重点区域、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优先扶持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以优质粮油、规模畜禽、特色水产、蔬菜园艺等为主营业务的成长型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适当扶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仓储设施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入选“江苏省创新团队”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双创计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并入选省“双创计划”的,省“双创计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农业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报批后,可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三)优先保障发展用地。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点供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排用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和滩涂围垦开发,整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十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开发适合的贷款品种,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关金融机构对新开户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及时评定信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一次性核定信用额度,以信用贷款方式满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适当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农业龙头企业按时集中还款有困难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五)减轻企业规费负担。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苗、种植、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规范和降低超市及集贸市场收费,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治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规费减免政策。免除农业龙头企业人防建设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核定费等。

    五、强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市、县要围绕发展优质粮油、蔬菜园艺、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等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制订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强化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配强队伍,保障经费,细化措施,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产业化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完善农业产业化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强化服务指导。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修订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逐步形成与产业结构相协调的农业龙头企业结构。对非农化趋势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及时进行调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建立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发布平台,无偿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认真总结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宣传农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带动农户增收的先进典型。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